公告公示
关于校徽发放及使用管理的通知
时间:2012-09-06

各系、部:

根据院务会的决定,我院从本学期起开始发放和使用校徽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校徽发放范围

凡属我院正式教职工及在读在册学生,均发放校徽。

二、校徽的发放

校徽每人一枚,首次发放免费。各系、部须按实际人数登记造册,不得发放给其他无关人员。

三、校徽的佩戴和使用

校徽是我院师生身份的一种标识,学院提倡广大师生员工爱护校徽、自觉佩戴校徽。全院师生员工在举行学院重大活动(如迎新接待、开学典礼、毕业典礼、全院大会等)时必须佩戴校徽。各系、部应安排相关人员督促、检查师生员工在参加学院重大活动中的校徽佩戴情况。校徽只供教职工本人和学生本人佩戴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

四、校徽的补办

校徽不得随意损坏和丢失。如不慎遗失,需凭各系、部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的本人申请到院办(档案室)补办,收取工本费2/枚。

五、校徽的回收

离职的教职工和因毕业等原因离校的学生,在办理离校手续时,需将校徽交回院办(档案室)。

特此通知

福州大学阳光学院院长办公室

2012年9月3